(一)邀請單位、受邀對象及邀請人數限制:正面表列規定未符時士及需求。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規定,邀請單位須為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資本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受邀對象侷限於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另邀請單位每年來台召開年度大會、考察、研習等,造成限制及障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始不受限。

(二)審查作業及流程冗長耗時:行政手續綮瑣耗時,且難達實質審查之效,建議簡化相關規定,縮短作業流程。依現行許可辦法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另申請人如任職大陸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時,須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聯審會)。惟實務作業上,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案後,均申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轉請所屬機關就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資格、活動計畫內容及來台活動之必要性等提供審查意見。行政程序冗長、曠日廢時,且相關申請書表所附資料有限,難達實質審查之效。
(三)交流及商務行程,名實不符:目前大陸人民來台專業交流或商務,保證人為邀請單位,而在台以外之觀光旅遊活動,則由相關機構、協會或旅行業者辦理。惟查,實務上交流及商務行程多僅半天或一天,大部分為觀光旅遊活動,有「假商務交流名行觀光旅遊之實」之虞;而邀請單位對於受邀人士在台行蹤未能掌握者亦所在多有,未能落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保證人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