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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兩岸經貿 修正大陸商務旅客及專業人士訪台辦法」公聽會

  • 時間: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三十分
  •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第101會議室
  •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丁守中國會辦公室
  • 主持人:立法委員丁守中
  • 出席單位:

經濟部

黃重球

次長

交通部觀光局

賴瑟珍

局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劉德勳

副主委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陳崇弘

參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

葉凱萍

副處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

蔡志儒

專門委員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謝立功

署長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范良棟

執行秘書

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

周慶雄

會長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許高慶

秘書長

台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

蘇宏義

理事長

淡江大學

林宜男

教授

東南旅行社

許永裕

副總經理

鳳凰旅行社

張金明

董事長

中華航空公司

周國興

副總經理

中華航空公司

蕭炘增

研究員

 

  • 討論事項:

    一、按現行法令,大陸人民申請來台從事專業交流或商務,行政流程繁瑣耗時,部分規定不符時宜,甚至對該等大陸人民來台造成障礙。

    二、現行法令規定及其主管機關如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陸委會)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經濟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內政部)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內政部)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內政部)

    三、有關目前法令對大陸專業及商務人士來台所形成障礙列舉如下:

    (一)邀請單位、受邀對象及邀請人數限制:正面表列規定未符時士及需求。依現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規定,邀請單位須為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或資本額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受邀對象侷限於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另邀請單位每年來台召開年度大會、考察、研習等,造成限制及障礙,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始不受限。

     

     

     

     

     

     

     

    (二)審查作業及流程冗長耗時:行政手續綮瑣耗時,且難達實質審查之效,建議簡化相關規定,縮短作業流程。依現行許可辦法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得將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另申請人如任職大陸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時,須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聯審會)。惟實務作業上,主管機關收受申請案後,均申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轉請所屬機關就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資格、活動計畫內容及來台活動之必要性等提供審查意見。行政程序冗長、曠日廢時,且相關申請書表所附資料有限,難達實質審查之效。

    (三)交流及商務行程,名實不符:目前大陸人民來台專業交流或商務,保證人為邀請單位,而在台以外之觀光旅遊活動,則由相關機構、協會或旅行業者辦理。惟查,實務上交流及商務行程多僅半天或一天,大部分為觀光旅遊活動,有「假商務交流名行觀光旅遊之實」之虞;而邀請單位對於受邀人士在台行蹤未能掌握者亦所在多有,未能落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保證人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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