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屬名Pascal者,將DRAM廠未能整併成功,歸咎本人。本人強調未反對整併DRAM,只是反對已錯失時機,又無法整合既有業者,還要另成立TIMC公司。該人言論明顯昧於事實,忽視重點癥結,蓄意扭曲歸咎,已侵害本人名譽,本人除將對Pascal者保留法律追訴權利外,特將事實陳述於後:
1. 立法院做成決議,係依立法院預算中心所提出之「DRAM產業再造方案及政府投資TMC應編列預算送本院審議之研析報告」建議辦理,並由潘孟安、丁守中、鍾紹和、徐中雄、林滄敏,不分黨派,朝野委員在2009年11月一致提案辦理,並非本人獨斷獨行。
2. 民進黨政府喊出的二兆雙星,但卻是創造近兆元債務,DRAM產業投資金額大,卻因未掌握關鍵技術,形成高投資的廉價代工,10年來DRAM產業投入鉅額資金,但只創造0.77%的GDP,更不斷爆出各公司董監事高層高額質押股票,另行轉投資及掏空公司情事,把問題加倍丟給銀行收拾的危機。原本丁守中主張在2008年秋當國外技術母廠如日本爾必達及美國美光都因金融風暴陷入財政危機時,政府若整合國內六家大廠,再出資購買大宗美廠股權,台灣掌握關鍵技術,不但可使DRAM產業再造,更可與韓國一搏DRAM霸主地位,但政府錯失良機。一再拖延到2009年底,景氣略好轉,各公司早已各有所圖,反對整合,政府此時另外要花三百億成立聲稱與現有廠家毫無關連的新TIMC(原TMC)公司,既無產能,又無法掌握關鍵技術,依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專家報告,朝野委員一致共識,做成不支持另成立TIMC公司的決議。
【按台灣雖是全球最大的DRAM生產基地,產量約佔全球4成,惟多數廠商以取得技術授權之方式代工,技術來源不同,取得成本頗高。近年來全球DRAM供過於求,加以金融風暴發生、需求銳減,價格自2007年起嚴重下跌,導致全球DRAM廠經營困難,業者資金耗盡,除無力進行製程轉換及下世代技術之研發,更有破產之危機。
DRAM產業再造方案及政府投資設置TMC(後改名為TIMC)之合理性分析:
(一)政府援助DRAM之計畫仍回到原點,原廠商各走各的路,未能解決我國DRAM產業問題。
(二)未能解決迫在眉睫的產業危機,廠商自行自救,已無成立TMC之必要。
(三)無異成立一家禿鷹公司,伺機低價吞併現有廠商:TMC在經濟部支持下,準備道入已經過度競爭之DRAM市場,對現有廠商之困境不聞不問,外界質疑是否等待原本岌岌可危之既有廠商倒閉,以低廉的成本取得各廠之設備與員工,並接收其產能。
(四)(TMC)屬性與現有DRAM公司重疊,甚至引發惡性競爭。
(五)現有廠商已具研發能力:TMC計畫組織800人之研發團隊,製程以及研發各400人。惟南科已擁有800人之研發團隊,與美光有長達10年之合約,目標為2012年有能力獨力發展製程。華亞科亦聲稱過去8年投入之400億元中,90%至95%屬於製程研發,其餘屬於設計研發,在技術合作上,可區分為技術授權、共同研發、原創性研發等3階段,南科、華亞科據述已耗時10年,逐漸步入原創性研發。力晶公司亦宣稱擁有一千二百名研發能力員工,怎可能輸給TMC?
(六)TMC未來授權費恐高於現有廠商,且無自有品牌:現有DRAM廠以產能換取技術,給技術母廠技術授權金,等於是以產能做價取得技術。TMC若無產能,如何做價取得技術?不僅談判籌碼小,授權費用恐高於現有廠商,勢必支付龐大之權利金。且TMC是否確可掌握關鍵技術,使台灣DRAM產業擺脫代工層次,亦不無疑問。
(七)產業政策未能保持中立:政府支付龐大款項拯救DRAM產業,卻放任傳統產業或其他產業自生自滅,形同政府直接介入特定產業,DRAM產業無異為特許行業,除缺乏公平性亦違反產業政策之中立性,更有歧視傳統產業與其他產業之疑。
至於國發基金投資TMC(後改名TIMC)是否適法
(一)非關產業升級獲改善產業結構,不符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國發基金不應投資。…即便投資,其規模遠超過該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中,基金淨值5%之規定。
(二)其他廠商或其他產業恐將援例申請投資:再且,同樣是DRAM廠商,無論南亞科技、華亞科技、茂德科技、力晶集團、華邦電子等,亦可以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為名,援例向行政院國發基金投資審議委員會遞件申請投資。其他重要之面版產業甚或傳統產業,若亦援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規定申請投資,勢必使國發基金疲於奔命。因此,此例一開,形同政府直接介入特定產業,除缺乏公平性亦違反產業政策之中立性,更有掏空國發基金之虞。
(三)產業升級條例僅租稅減免列有落日條款,(投資TMC)將使國發基金缺乏退場機制。
結論與建議
缺乏競爭力之產業本應淘汰或退場,政府該做的應是協助產業取得核心技術,而非用各種名義主導投資或對特定產業抒困,最後淪為全民買單。】
4. 立法院朝野不分黨派委員係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的分析報告,復鑑於政府無法整合既有DRAM廠商,各廠商又各行其事,而政府又要違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1條第一項有關開發基金運用之規定,拿大筆納稅人三百億元台幣,另行注資私人新成立的TIMC公司,未解決舊問題,反而產生新的不公平問題。有鑑於此,立法院朝野委員在99年11月一致決議,國發基金不得投資TIMC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