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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十日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放寬外國人居留許可限制,凡於科技、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評鑑或競技得首獎的外國人,可申請永久居留。
此外,修正案亦規定,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經審核許可且實行投資者,將可獲得永久居留權。但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則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在放寬外國人永久居留權議題上,立院明訂,凡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為我國所需要高級專業人才,或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或參加國際公認的比賽、競技、評鑑得到首獎者,皆可申請永久居留。
除此之外,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我國投資移民。提案立委丁守中說明,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國家,為促進國家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都訂定投資移民規定,提供有意移民該國的外籍人士申請,施行以來頗具成效,為增闢公共建設財源、促進國內經濟繁榮,入出國及移民法亦比照修訂,以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此次修法亦增定,凡經勞委會許可在我國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的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代表、以及依公司法認許的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都可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在台居留,外僑居留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同時規定,外勞若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將得准予繼續居留,直到爭訟結束。
立委徐中雄認為,該項修正將可適度保障外勞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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