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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聯合晚報╱第A5版╱焦點╱記者蔡佩芳

公車放廣播被告侵權 刑事免責 著作權法修正:排除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行為的刑事責任,僅以民事追究。

  日前台中客運駕駛在車上播放警廣節目,節目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被控侵權,引起軒然大波。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認為追究刑事責任顯然過苛,排除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行為的刑事責任,僅以民事追究。

  去年台中客運公司一名呂姓駕駛接到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寄發的存證信函,說他在車上擴音收聽警廣,違反著作權法;嚇得許多駕駛不敢在車上聽廣播。

  立委丁守中表示,依照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未取得授權利用,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但餐廳、客運、便利商店等場域播放廣播,只是當成背景音樂,從中獲得利益有限,店家無法掌握廣播節目播出的音樂清單,難以在事前一一取得授權。卻動輒被寄發存證信函,隨時面臨被告侵權的風險。

  丁守中說,依照國外實務運作情形,基於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行為具有大量、利用人無法選擇的特殊性,在其他救濟尚未耗盡且無效之前,不輕易啟動刑事訴追。他比照伯恩公約的國際慣例提案修法,這種情況所涉及的著作權爭議,僅有民事救濟,排除刑事救濟。

  依照委員會初審通過版著作權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置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將該廣告公開傳送向公眾傳達,都可排除著作權第七章罰則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的著作,不在此限制內。

  IFPI:仍應取得授權

  【記者王慧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排除公開播送二次利用行為的刑事責任,僅保留民事責任部分,IFPI(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秘書長李瑞斌解讀立院通過的法令,這只是不能由「個人」行使刑事權利,而由音樂管理團體行使,目前國內有7個音樂管理團體,修正草案在鼓勵加入音樂管理團體,強化音樂管理團體的權力範圍。

  李瑞斌解釋,任何交通工具,包含公車、客運、火車、輪船甚至飛機上,如果要播放音樂,都必須取得授權才能夠播放。 而「客運司機因為在車上播放音樂被告」的消息,有些誤解,這名司機從來都沒有被告,只有收到存證信函被告知,公車上播放音樂,也需要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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