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訪人次  設為首頁 ∣ 加到最愛 ∣ 服務信箱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首頁 > 新聞剪報 > 2009年

 

2009-11-06╱工商時報╱第A19版╱稅務法務╱潘羿菁

《法庭筆記》公播電視與廣播 可望免刑責

  公開播送電視與廣播節目將可望免於刑事責任,未來營業人不會動輒就收到著作權仲團寄發的存證信函,若遇到營業人未取得授權而二次公播,仲團僅能循民事救濟。

  立法院經委會昨(5)日針對著作權法與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進行審查,國民黨立法委員丁守中表示,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與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接收廣播和電視節目,營業人尚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以往會突然收到仲團的法律告訴,營業人一下子就背負刑事責任,感到錯愕,對於營業人顯然過苛,建議改以民事救濟。智慧局採納丁守中提案,並修改著作權法第37條。

 

 

 


國會辦公室 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三之一號707室 電話:02-23586706 傳真:02-23586710
服 務 處 地址:112 台北市北投區東華街二段168號 電話:02-28287789 傳真:02-28286877
立法委員丁守中國會辦公室 版權所有 © 2009 www.tingsc.org.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