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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7╱工商時報╱第A11版╱綜合要聞╱崔慈悌

地方發展基金 法源定案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成立法源,以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行政院今年已編列10億元預算,只要通過基金成立的法源即可動支,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

  為了落實馬英九總統發展地方產業政見,行政院在今年3月20日的院會通過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並送交立法院審查。

  國內各縣市近年來陸續選出各地具特色產業及農特產品,希望在推動在地觀光產業發展的同時,也能帶動地方經濟。由於各縣市普遍反應經費不足,無法全力協助具在地特色的產品和產業發展,因此持續向中央政府反應希望能給予支援。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該法案通過的主要目的,是賦予地方產業發展基金一個法源依據,讓中小企業基金可以幫助發展城鄉特殊的產業,並協助弱勢地區產業的發展,讓中小企業擁有更多的經費和資源。

  行政院98年度的預算已先匡列10億元,作為執行相關作業的經費。經濟部次長林聖忠在法案說明中指出,該基金主要是針對所得偏低及人口外移的地區,本著「一鄉一品」的精神,由地方提出計畫,基金提供經費的方式,以協助地方保存在地產業特色,擴展經濟生機,增加就業機會。

  昨通過的增訂條文,明定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方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地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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